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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治理设施》-外盘期货

来源:富士期货    作者:富士国际期货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治理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实行展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的集中扶持和产业指导作用,规范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与运作,加速构建现代化产业系统,进一步促进荔湾区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生长,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治理设施〉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治理设施〉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连系荔湾区现实,制订本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受托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治理机构”)的遴选、投资、监视、审核、退出等治理流动适用本设施。

第二条本设施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由区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提议设立,根据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基金,动员社会资源优先投向现代都市工业及科技创新领域产业和项目,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生长壮大,推动荔湾区高质量生长。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资制形式设立,政府出资规模经区政府预算放置,所需资金在区科工信局部门预算资金中放置,按程序增资到广州市荔湾生长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湾生长团体”),由荔湾生长团体作为有限合资人与受托治理机组确立有限合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荔湾生长团体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合资企业债务肩负责任,不执行合资企业事务。受托治理机构为其通俗合资人,认真产业投资基金的一样平常运营、投资、退出,对合资企业债务肩负无限责任。政府出资部门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设计,视年度预算放置和基金现实运作情形可予以调整。产业投资基金也可接受小我私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科学决议、提防风险”原则举行治理和运作。受托治理机构应制订响应的全流程投资治理制度,并组建投资决议委员会,认真项目的投资、治理及退失事宜,委员由受托治理机构委派。为保证政策导向,由荔湾生长团体派出1名代表以考察员身份介入投资决议委员会集会的讨论,在产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形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介入产业投资基金的谋划营业、一样平常治理及投资决议。

第五条产业投资基金根据“谁设立,谁治理,谁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区科工信局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代为推行出资人职责,认真牵头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投资目录及偏向确定、羁系评价等,推进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的、政策效果的落实;会同区财政局遴选确定受托治理机构,做好基金监视和绩效评价事情等。荔湾生长团体作为出资人代表,凭证区科工信局要求协助详细事情实行。

第二章 受托治理机构

第六条受托治理机构简直定方式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治理设施》(穗财规字〔2020〕2号)的有关划定执行,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与遴选出的受托治理机构签署委托治理协议。

第七条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凭证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资金放置设计,确定委托治理资金额度,受托治理机构根据相关执法律例、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治理协议约定,对产业投资基金举行治理。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可视年度预算放置和现实运行情形,对委托治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受托治理限期原则为10年,凭证现实运行情形,区科工信局和区财政局可举行调整。

第八条受托治理机构应相符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注册资源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履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职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治理制度;

(五)有作为出资人介入设立并治理投资基金的乐成履历;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优越的财政状态,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严酷根据委托治理协议治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其他国家省市执法律例的划定。

第九条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治理协议中应当对受托治理机构的职责举行明确,主要包罗但不限于:

(一)确立完善内部决媾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观察,撰写尽职观察讲述,举行投资剖析,拟订投资方案;

(三)实行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

(四)做好项目投后治理,为被投企业(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监视、指导被投企业(项目)运行;

(五)拟订退出方案,做好项目的退出;

(六)定期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讲述资金运作情形、项目投资治理情形及相关重大情形等;

(七)实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划定上缴国库;

(八)完成其他投资运作相关事情。

第十条受托治理机构应选择在荔湾区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产业投资基金专户,对受托治理的产业投资基金执行专户治理。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治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受托治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详细要求,原则上应相符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优越的财政状态,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三)与政府部门开展科技金融营业互助情形优越的优先思量。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优先支持都市消费工业、生物医药与康健产业、新一代信息手艺、新质料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装备、未来产业等现代都市工业领域及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投向现代都市工业或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成耐久、有生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一)在荔湾区注册,具备自力企业法人资格;

(二)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谋划主体落户荔湾区(投资出资完成的2年内,子公司须成为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的荔湾区外企业。

第四章 项目投资治理

第十三条产业投资基金接纳股权投资方式举行运营。单一企业(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跨越产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10%。

第十四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观察。对于相符基金投资尺度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受托治理机构应根据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与营业尺度,遵照勤勉尽责、忠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尽职观察事情,并形成《尽职观察讲述》及事情稿本文件。

第十五条受托治理机构作出投资项目决议,应形成投资决议委员会决议。相符投资尺度并完成尽调事情的项目,受托治理机构可提交投资决议委员会审议,做出响应决议。投资及退失事项须经投资决议委员会赞成后方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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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执行事情。对通过投资决议审定的项目,受托治理机构应实时签署投资协议等执法文件,举行投资付款。

第十七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一样平常治理事情:

(一)详细认真项目的投后跟踪治理,除了跟进被投企业(项目)谋划希望外,还可为企业提供战略性咨询、战略性咨询、资源运作建议、对接资源、团队搭建、后轮融资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发展、增值;

(二)凭证投资协议可推荐人选担任被投企业(项目)的董事、监事等职务;

(三)确立被投企业(项目)动态风险监控机制,若被投企业(项目)泛起重大风险问题,应实时向区科工信局讲述并提出应对息争决方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划定,确立基金投资决媾和风险约束机制,增强投后治理,切实提防基金投资运作历程中可能泛起的风险。

第十九条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不得从事以下营业: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营业;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物、非保本型理财富品、保险设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举行肩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刊行信托或聚集理财富品召募资金;

(七)其他国家执法律例阻止从事的营业。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受托治理机构收取治理费,治理费从有限合资企业列支,按审核及格等次预提昔时的治理费,在年度审核效果确定后予以拨付。治理费以基金实缴规模为基数,凭证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对受托治理机构的年度审核效果确定昔时治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省同类同期政府投资基金治理费水平。详细尺度如下:

(一)审核效果为及格等次,年度治理用度比例凭证基金实缴规模的2%予以支付。

(二)审核效果为不及格等次,年度治理用度比例凭证基金实缴规模的1%予以支付。

(三)延续两年不及格或累计四次审核不及格,可提前排除受托治理机构资格。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资企业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跨越10年。若需终止并整体接纳资金,由区科工信局函告受托治理机构,由受托治理机构按程序处置。如存续期届满,有限合资企业尚有投资项目未完成退出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有限合资企业可以延伸存续期至项目所有退出。在存续期延耐久内,不得新增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退出,详细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后二级市场卖出、协议转让、回购及整理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激励和支持被投企业创业团队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钱回购股权。投资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后,受托治理机构应制订退出方案,经投资决议委员会审议通事后实行项目退出。

第二十三条项目退出后,收益分配接纳“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先按全体合资人实缴出资比例举行分配。若有剩余,政府出资部门按基准收益利率(由受托治理机构在合资协议等中予以约定)优先举行分配。分配基准收益后剩余的超额收益,政府出资部门和受托治理机构按合资协议约定的比例再举行分配。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根据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有关划定实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配合肩负,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从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时,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政府出资部门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权力。政府出资部门所持有基金份额在5年以内(含5年)的,转让价钱可参照其原始投资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答应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源金不受损失,不得答应最低收益,国家尚有划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资企业终止(包罗遣散和停业)后,受托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执法律例的相关划定组织整理,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富按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受托治理机构应将整理情形向区科工信局讲述。

第八章 监视检查及讲述机制

第二十七条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对基金运行情形的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形的监视。

第二十八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在每个项目完成投资或退出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讲述。

第二十九条在委托治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确立定期讲述制度,受托治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竣事15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讲述基金运行情形、资产欠债情形、投资损益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形,体例并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送资产欠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治理设施》(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划定,反映产业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门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十一条委托治理协议应当约定,在资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时,受托治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5个事情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讲述。

第三十二条若发现受托治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科工信局可向受托治理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受托治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肩负响应的执法责任。对依法依规、已推行划定程序作出决议的投资,如因不能抗力、政策更改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受托治理机构责任。

第三十三条确立基金投资资金治理运作审核机制。审核从整体效能出发,对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的、政策效果举行综合绩效评价,纰谬单个投资项目盈亏等经济效益指标举行硬性审核。审核效果与受托治理机构昔时度可提取治理费率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设施未划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相关制度的划定。

第三十五条本设施由区科工信局认真注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有用期5年。

泉源: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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