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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种子基金治理设施(试行)》-期货开户

来源:富士期货    作者:富士国际期货    

重庆市种子基金治理设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生长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主自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功效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速生长新质生产力,凭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  重庆市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或“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资制,资金泉源为政府出资、政府指导基金出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根据“政府指导、市场运作、规范治理、提防风险”的原则运行,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种子基金围绕打造重庆“416”科技创新结构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系统,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平台,支持拥有焦点手艺、焦点人才的科创团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起劲推动科技功效在渝转化。

第二章  基金治理架构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推行羁系职能,主要职责包罗:

(一)认真对种子基金营业开展给予指导和支持,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事情设计和事情讲述;

(二)遴选基金署理出资人代为推行出资人职责,并与基金署理出资人配合选定种子基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治理机构”);

(三)对种子基金的投资、退出等事项按划定举行立案,对损失核销举行羁系;

(四)监视种子基金的治理运行;

(五)对基金治理机构举行年度审核,对种子基金举行绩效评价;

(六)其他决议治理事项。

市财政局认真统筹财政预算放置事情,凭证需要对种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市委金融办牵头推行基金营业综合研判职责。

第五条  基金治理机构应当相符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源不低于1000万元;

(二)基金治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挂号,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相关挂号立案资质;

(三)配备专属且稳固的治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科技股权投资或相关事情履历的高级治理职员,至少累计主导过3个(含)科技股权投资乐成案例;治理团队稳固,具有优越的治理业绩和职业操守;

(四)基金治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行业研究、创业投资治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议机制,健全的内部财政治理制度,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指点、治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

(五)基金治理机构股东和现实控制人具有优越信用纪录,机构及团队成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六条  基金治理机构认真种子基金投资运行。主要开展以下事情:

(一)制订种子基金治理的各项制度,确立完善内部决议机制,做好风险治理和控制;

(二)制定种子基金设立、换取、损失核销、整理等方案;

(三)投资实行,对项目开展尽职观察,提出投资意见,拟订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经种子基金投资决议委员会赞成后实行,签署投资协媾和章程;

(四)投后治理,监视、指导被投企业规范运行,为其提供增值服务,治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定期讲述基金运行情形;

(五)制定退出方案,实行经种子基金投资决议委员会赞成的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参股子基金份额退失事情;

(六)当投资项目泛起损失时,启动损失核销事情流程,制定损失核销方案;

(七)按划定推行相关报审、立案程序;

(八)完成其他事情。

第三章  投资工具和方式

第七条  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创团队和科技企业:

(一)具有连续创新能力,主导产物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生长远景,在行业细分赛道位居前线,焦点手艺有利于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

(二)持有的科技功效获得国家、市级自然科学奖、手艺发现奖、科学手艺提高奖等科技奖励或具有引领性、原创性;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要害焦点手艺的科技人才,以及具有职务科技功效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平台副高及以上的职员。

第八条  若科创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署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

获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生甜头于初创阶段;

(二)科创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应持有股权,并有现金出资;

(三)企业持有的科技功效产权明晰。

第九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运行接纳以下模式:

(一)主要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重庆科技企业,可与其他资源跟投、联投。

(二)与创新资源要素群集的重点区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运营治理机构、手艺转移平台、科技企业等主体互助设立参股子基金,详细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条  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跨越3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跨越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种子基金参股子基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跨越30%。

第四章  项目遴选、决媾和投资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项目遴选及投资决议流程:

(一)项目遴选。由市科技局指导基金治理机构组织项目征集。

(二)尽职观察。基金治理机构对项目开展尽职观察,论证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收益和潜在风险,撰写尽职观察讲述、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指导基金治理机构确立产业、投资、手艺类专家库,并连系拟投资项目情形抽选专家举行自力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决议。种子基金投资决议委员会审查专家评审建议、尽职观察讲述以及投资建议,对投资方案举行决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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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基金治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划定,确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羁系制度,确立投资决媾和风险约束机制,增强投后治理,切实提防基金运行历程中可能泛起的风险。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营业;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举行肩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置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物,其收益滚存到基金池。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认真账户治理、资金整理、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流动实行动态羁系,并向基金治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形和托管讲述。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扣除投资源金及税费后仍有净收益的,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填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十六条  对支持项目提供虚伪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将给予科技流动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种子基金也可凭证有关划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然曝光等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项目退出和损失核销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整理退出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股权投资,持股限期原则上不跨越3年,最长不跨越4年。确需延伸的,由署理出资人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决议,按决议效果执行。

第十九条  激励和支持被投企业股东回购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回购股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钱执行。同时激励各种投资机构及创投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受让种子基金股权。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钱、转让工具等事项举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举行评估。对可能泛起下列损失的,按程序予以核销: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泛起的损失;

(二)种子基金被投企业泛起被宣告停业、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挂号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举行整理后泛起的损失;

(三)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资不抵债、延续住手谋划1年以上泛起的损失;

(四)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跨越投资限期无法退出泛起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损失核销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方案提交。当被投企业泛起损失时,由基金治理机构启动损失核销事情流程,对资产损失缘故原由举行说明,并依法合规约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政核销事项举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讲述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署理出资人审核;

(二)核销决议。市科技局凭证署理出资人提交的《资产损失财政核销专项审计讲述》、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举行决议,并形成决议效果;

(三)财政核销。基金治理机构凭证署理出资人反馈的市科技局决议效果并连系相关证据质料举行资产账务处置和资产损失财政核销;

(四)核销立案。核销完成后,基金治理机构将相关质料报市科技局、基金署理出资人立案。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治理机构根据种子基金昔时末在投余额的2%提取昔时治理用度。治理费主要用于项目遴选、尽职观察、项目评审、投后治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种子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扣除投资源金、税费并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其中40%奖励给基金治理机构,60%作为种子基金滚存收益。种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配合肩负,政府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形举行动态剖析及自评;实时讲述运行历程中的重大事宜;每个年度竣事后4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种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形讲述,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政讲述。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基金治理机构举行年度审核。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举行绩效评价,评价根据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而不是对单个所投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举行评定。年度审核和绩效评价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确立种子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当种子基金已投资项目确定的损失到达30%时,应暂停新增项目投资。治理机构应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形和资金损失情形举行剖析,对当前风险情形举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及后续事情设计,报市科技局赞成后再行启动项目投资事情。

第二十八条  确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已投资项目泛起最高不跨越50%的亏损,根据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超出部门以基金治理机构所分得的所有奖励资金为限举行填补。

第二十九条  确立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基金治理机构尽职免责应当相符以下条件:

(一)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举行了需要的研究论证及尽职观察,并严酷推行投资决议程序;

(二)投资完成后,对项目保持有用跟踪治理并定期汇报其相关运行情形。

第三十条  在种子基金运行治理历程中,相符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尽职免责:

(一)在种子基金运行历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议部署转变,事情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被投企业手艺蹊径、工艺路径选择泛起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不能展望的市场风险、谋划风险及不能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已按划定推行项目投资决议或报审程序,被投企业进入停业重整或整理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市科技局认定相符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投资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暂停基金治理机构新增投资营业,并责令其举行整改。

(一)种子基金资金到位跨越1年,未现实开展投资;

(二)种子基金未按合资协议举行投资,且未有用整改;

(三)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相符本设施政策导向;

(四)执法划定或者合资协议约定基金治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损失该资质并影响种子基金现实运行;

(五)基金治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合资协议行为并被依法查处;

(六)基金治理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取消或者被宣告停业;

(七)种子基金泛起重大审计问题且限制限期内未能整改完成;

(八)其他未杀青的政策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治理设施自2024年7月18日起实行。《重庆市种子投资指导基金运营治理实行设施》(渝科局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泉源:重庆市科学手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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